2008年9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津国土房资准[2008]254号批准征收土地2.7537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天津市宝坻区土地整理中心住宅项目;
3、土地用途:住宅。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宝坻区钰华街道集体土地2.7537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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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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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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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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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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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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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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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1.4万元/亩,总计57.8277万元。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据天津市规定,本批次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