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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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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科(规划计划、地矿、宅基地审批)
        来源:
1、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负责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负责指导、审查和报批各乡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对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进行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区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及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负责编制矿产资源与合理利用等综合性规划;协助房管部门编制全区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审查和报批其它专项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调整的审查和报批;
2、组织编制并监督年度计划的落实;负责国土分局系统年度责任目标制定、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督办宝坻区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农地转用征收管理的制度、法规、政策贯彻落实;负责全区农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负责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及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手续;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或出具初审意见;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建设用地备案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及划拨用地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土地整理中心开展土地征收、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组织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章宣教工作;提出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有关政策的建议;协助市局依法受理探矿权申请,颁发勘查许可证;依法受理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负责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等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的重大纠纷,保护合法探矿权采矿权;负责对各乡镇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核确定应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法确定应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区矿产督察员队伍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按市局要求组织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管理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及储量核查检测;负责管理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信息系统;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制定年度征收计划;
4、负责全区地质资料汇总、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注册登记(甲、乙、丙)、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乙、丙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恢复与治理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负责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编制地质环境公报和相关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上报工作;负责矿泉水打井审批和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5、负责编制地热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热井打井审批以及地热井工程施工中相关问题的监督,地热井竣工验收;负责地热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及年检工作;负责核定地热井年度开采指标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采矿权使用费的收缴;负责编制地热矿补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有关项目立项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热资源开发违章案件的巡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负责地热开发利用方案、回灌方案的审查和监督实施;负责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监督管理;负责地热采矿权申请、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承担开发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的备案手续。
6、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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