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李 响
嘉 宾:
孟庆群 江苏省沛县沛城国土所
杨 徽 湖南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孟庆宏 江苏省沛县安国国土所
李小玲 河南省武陟县国土资源局
许丽丽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上街国土所
张步雄 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胡育林 安徽省绩溪县扬溪国土中心所
李晓刚 湖北省大冶市大箕铺国土所
王延强 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国土所
陈 华 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国土所
郭建新 江西省峡江县桐林国土所
周岐学 河南省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梁 翼 湖南省安乡县三岔河国土所
米友君 河北省阳原县化稍营国土所
李相宏 陕西省汉阴县城关国土所
一号文件提出:“抓住当前农村建房快速增长和建筑材料供给充裕的时机,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国土所该如何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建房,防止在建材下乡中违规违法用地反弹?
■强化法律、政策宣传
■把合法的用地手续作为享受建材下乡补贴的前置条件
■严格控制宅基地审批
李晓刚:这项政策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执行,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强化宣传。国土所要以《通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界定当前农民建房的政策、条件以及申报程序,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向社会发出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公告。
第二,国土所利用现有的地籍档案资料,进行实地入户调查。摸清辖区各村农户急需建住房的户数,并向上级部门提供当地建设自用住房的户数、拟占地面积、拟占地位置、拟占地类型等准确数据,为上级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提供依据。
第三,国土所要与城建规划部门配合,作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引导建设自用住房的农户拟申请的建房用地符合乡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标准,鼓励农民到居民集中居住点建房。严防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发生,并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第四,国土所要与财政部门配合,对缺房户和住房特困户要提高建材下乡补贴的金额比例,对房屋已建成且面积符合各省(区、市)规定标准用地的农户,再申请建房用地,财政部门不应再提供建材下乡补贴,国土资源部门不应再批准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农户,房屋如符合村庄规划,且将原有多余宅基地自行复垦为耕地的,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财政部门可提高建材下乡补贴比例;对未经批准、“一户多宅”、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农户,财政部门不但不能提供建材下乡补贴,还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反馈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
胡育林:我有两点建议:应把合法的用地手续作为享受建材下乡补贴的前置条件;建材补贴标准应公开、透明。
孟庆群: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把宅基地审批关口,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审查报批程序,坚持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加强村民住房建设批前、批中、批后管理,避免少批多占、随意改变批准位置和批准用途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减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
二是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规划统领新村建设。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撤并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改建住宅。对规划整合的村庄,要会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村庄选址、房屋布局等工作,做到规划先行,服务跟随,避免盲目建设。
三是尽快完成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宅基地变更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制度的落实。
四是加强与建材下乡补助发放单位(如乡镇财政所)协调,做好对村民住房建设占地的监管工作。国土所可以村民建材下乡补助申请书为线索,跟踪检查建设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郑登峰:湖北省宜都市10个乡(镇、办事处)国土所全力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并采取代办制、承诺制等方法,为农民宅基地审批、土地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科学规划,引导村民进居民点(小区)建设。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每个村都规划居民点,在农民申请建房时,国土所积极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在城市郊区的陆城、枝城、姚家店等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村民的地方,政府集中安排了还建房小区。目前,已建成20多个搬迁还建房小区,面积1000多亩,可满足3000多户村民的建房需求。
在坚持“三公布”、“三到场”的前提下,实行“代办制”、“承诺制”,村民不出村,就可以拿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或者土地使用证。“代办制”是指由村干部或者国土协管员将本村内需要办理宅基地手续或土地登记村民的资料收齐,统一交到当地国土所。“承诺制”是指由国土所在承诺期内将资料报送到乡(镇)政府、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再由国土所将批准通知书或者土地使用证交给村干部或者协管员,由村干部或者协管员再交给村民。这样,保证了村民不出村,就可以拿到通知书或者土地使用证,真正实现了便民利民。
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2009年,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开发了建设用地和土地登记网上审批程序,办事效率大大提高,从另一个方面提高了宅基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的速度。全年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3399 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4060宗。
梁翼:新农村规划应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机衔接,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村庄内各项用地,科学进行功能分区。新农村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放在首位,重视村内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建筑物的合理布局。
陈华:在执行建材下乡政策时,国土资源部门要早准备,尽早对农村建房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一方面,积极引导村民向规划建设区转移,尽量使其接受合理的村庄规划,同时还应对由村镇向城镇集中的村民进行奖励,促使村民尽量自愿集中建房或者联建,向空中要地。
此外,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材下乡的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还应严格控制宅基地的审批,以严防在建材下乡中有农民搭车违法用地建房的行为。国土所要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用地情况,认真梳理案件线索,保持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违法用地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查处,真正把建材下乡、农民建房这件好事做好。
米友君: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好五个环节:一是调查摸底,落实宅基地指标。国土所根据县局给各个乡(镇)下达的宅基地指标,在对各村农民建房需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乡(镇)政府把指标下达到各村。二是民主评议。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对本村符合条件的申请建房户进行评议,根据每户的现有居住状况、子女年龄等条件依次分类排队,把宅基地指标落实给最需要解决宅基地的农户。三是国土所审查核实。国土所收到各村上报的农民建房申请后,会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深入到村开展“回头看”,查看申请表填写的资料与实际是否相符,查看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看村民代表讨论是否有记录,查看村委会是否把情况向村民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四是农民建房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所派人与村干部一起为批准建房的农户定点放线,公平确定每户的宅基地位置。五是组织检查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国土所提出验收申请,对符合规划要求且无超占土地的建房户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号文件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土所该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各地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
■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
■试点先行,全面铺开
郭建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是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国土所面临的最难、最复杂的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最难的就是对存有争议土地的调处确认。这项工作若不做好,有些小的权属纠纷将会引来大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因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各乡镇之间、各村之间的集体土地权属情况已经基本摸清,国土所做好相关的业务工作即可。当然,要妥善处理确权过程中引发的权属纠纷。处理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需要领导重视和民政、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大力配合。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并以政府名义下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孟庆群:第一,对外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首先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是明晰产权、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次要积极与乡镇政府、村委会沟通,争取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对内要加强人员专业培训,做好前期基础资料收集准备工作。首先要通过学习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掌握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工作政策和规程,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其次是做好前期基础资料收集准备工作,如1∶10000分幅图和本行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可在地图上根据行政村分区,预编登记号。最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土所内人员特长分组,如地籍调查组、纠纷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第四,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后全面展开。采取先易后难方式,选取村级领导班子过硬、群众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做好经验推广。
第五,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对摸底调查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表格,按照地籍档案规范化的要求,分类进行归档整理、信息入库。
一号文件提出:“畅通农村信访渠道,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在农村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土地有关。那么,国土所该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各地有哪些好的做法?
■建立人民调解制度
■要有耐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建立健全预警、预测、预防机制
张步雄:为解决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国土所建立人民调解制度,化解了一大批信访难题。
一是建立排查信息互动机制。建立村级协管员、国土所、国土资源分局三级排查网络,形成自下而上的排查机制。该局规定:村级协管员一天一个电话,向国土所报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并作好记录;国土所一周一份报表,将协管员报告及自己排查到的矛盾纠纷汇总后向分局报告;每月一次例会,由国土所召集协管员召开,听取各村协管员对矛盾纠纷排查及化解情况的汇报,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探讨有效解决途径,并明确重点防范的类型和区域;一季度一个评比、一年一次考核,将村级协管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列入对其季度评比、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化解。
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乡镇、村(居)。联动联调采取定点调处和巡回调处相结合的方式,对疑难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在联动联调工作室调处;对一般纠纷现场调处,及时结案方便群众。保持与区信访局的密切联系,将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送区信访局,列入区信访联席会议督办案件,每个督办案件均由一名区领导挂钩督办,责任单位为相关乡镇政府和国土分局。
三是建立定期回访工作机制。对已经调解的矛盾纠纷,定期组织村级协管员跟踪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有无错误调解及矛盾激化迹象等情况,及时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并将跟踪回访情况记入调解案卷,确保纠纷调解协议的及时、有效履行。
孟庆群:针对新时期土地信访特点,应从建立健全土地信访预警、预测、预防机制入手来开展工作:首先,设立村级土地协管站,聘请当地有名望人士或村干部为土地协管员,保证出现土地信访苗头有人及时汇报,发生土地纠纷有人及时介入调解。其次,积极深入基层解决土地信访问题,变群众上访为主动下访,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同时,还要提高国土所信访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国土所应设立土地信访举报专用电话、举报箱,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土地信访接待网络。
杨徽:减少信访,主要应在问题发生之前就积极防范。对国土所来说,重点应该结合巡查,主动下访,及时深入群众,了解他们的想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首先,要及时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相关问题。结合巡查,国土所要了解农民群众的困难,对那些需要建房的群众,要主动上门服务,引导他们依法依规报批,并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其次,执法要公平,因为公平的执法才最有威力。如果违法用地制止不力,有些人会效仿,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自然就会增加。因此,国土所巡查必须到位,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查处的及时查处。
最后,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开展前主动与群众沟通交流,同他们一道学习政策,研究方案,让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在执行政策时,做到一碗水端平,彻底消除农民群众心里那种“积极的人会吃亏”的观念,让他们都愿意积极支持,而不是一味观望。
孟庆宏:畅通信访渠道,要建立土地信访分片负责制和重点信访案件包干制,发挥每一位同志的智慧。当然,要及时掌握土地信访动态,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快速下访、回访,力争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就地稳定群众情绪。
李小玲:化解信访难题,首先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加强补偿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强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压低补偿标准,拖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等行为。
许丽丽:近年来,河南省上街区上街国土所把畅通农村信访渠道作为处置信访工作的“第一关”。采取了多项措施:
一是实行上访人“点名”处理制度。国土所每天都安排一名业务骨干、协调能力强的人员值班,并将值班领导的姓名、职务、接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每天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值班领导不仅负责值日当天接访,同时也是接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协调,直至案件了结。如果上访人对当日接访人员不满意,可以在国土所花名册上点名为其办案。被点名人员不管是员工还是领导,都不得推辞。
二是建立信访网络平台。在上街区国土资源网站上开通“基层信访直通车”,公布与土地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接访人在网上“信访专栏”直接回复案件处理情况。
三是聘请专家联合接访。上街所长期聘请上街区法制局、外宣办的业务人员和律师,每周五共同来到国土所,守候在信访专用电话旁,准备随时接听农民朋友的电话来访。这样不仅减少了上访人为一些小问题来回跑路的麻烦,更使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
四是建立“多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站。在各乡、镇(办)成立由土地协管员、村委会土地管理干部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站。村民有土地纠纷可以直接到化解站寻求帮助。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由国土所接访组成员到现场解决,形成信访工作合力。
周岐学:农村土地纠纷千奇百怪,而且非常敏感,解决起来没有统一的规律。所以,国土所做好信访工作,要有耐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基层国土员工作在第一线,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有何建议和意见?
■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相应的执法权
■增加土地问责的相关内容
■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郭建新:应当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相应的执法权。没有强硬的执法做后盾,严管土地很难。
加大对“以租代征”中出租方的惩处力度,必要时增设刑事责任条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仅规定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惩治力度不足,导致更多“以租代征”行为的发生。
应当将土地问责制写入《土地管理法》。有些违法用地行为,是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将相应条款写入《土地管理法》,例如“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严格追究地方领导的责任。
孟庆群:目前,征收土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执行的是同地同价政策。众所周知,土地的价格与土地用途、区位(周边环境)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作相应的修订,除相应调高现行标准补偿外,可根据土地区位、升值潜力等划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设定一个土地征收补偿基础地价类区,其他类区土地征收补偿费在基础地价的基础上作一定系数的增减。
另外,现行《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被征收土地上农民房屋补偿标准。目前,对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执行的,但各地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基准,差异较大,而且也远远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农民意见很大。建议《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增设一条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体现法律上的公平。
许丽丽:能否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一号文件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统筹研究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城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土所该如何应对?
■随时跟踪农户进城落户情况
■加大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
■避免出现“城区有住房,家乡有院落”的现象
王延强:国土所应做好的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如何处置农民的宅基地、承包地。
国土所要随时跟踪农户进城落户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后,国土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农民宅基地、承包地的处置工作,对要整理成农用地的宅基地,国土所要进行全程监督,保证整理后的农用地质量;要继续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国土所要做好注销和重新登记发证工作;而要作为企业用地继续使用的,国土所则要监督并帮助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对承包地,国土所应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并注销,同时协助完成承包地的再承包或出租工作。
郭建新:要做好失地农民的补偿工作和将来生活的保障问题。应将一部分征地补偿费作为失地农民的失地养老金,让他们生活无忧。
孟庆群:国土所要积极开展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统计、管理、盘活工作,努力避免出现“一户多宅”和“城区有住房,家乡有院落”的情况发生。
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小产权房建设的监管力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不可避免地拥进城镇,但城区过高的房价迫使他们选择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会推动小产权房建设的又一个热潮。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小产权房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规范有序的土地利用秩序,对国土所来说尤为重要。
李相宏:国土所要结合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五保户”安置、村庄整治等工作,把空闲的房屋利用起来。把结构完好且符合规划的房屋,通过政府协调,转让给那些搬迁户、原房危旧的农户或缺房户;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房屋,应予以收回进行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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