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征收口东镇于古庄村集体土地。经宝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口东镇于古庄村。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项目用地15.3310公顷(合229.965亩)。其中耕地13.7226公顷(合205.839亩)。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报经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30万元/公顷(2万元/亩)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和宝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货币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按照我市《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相关规定,分别享受征地养老、征地参保、一次性补助等不同社保安置方式。其中,征地养老人员107人,缴费标准为7.488万元/人;征地参保人员78人,缴费标准为3.6504万元/人;16周岁以下一次性补助人员29人,补助费用为1万元/人,所需社保费用80%从征收土地补偿费解决,20%从区(县)土地纯收益中解决。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2009年8月28日到2009年9月7日止),口东镇于古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书的拟征收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告知
(地址:钰华街106号 邮编:301800 联系人:刘建颖 联系电话:29266065)
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
2009年8月28日 |